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拉伦茨《法律方法论》|20220607

摘要:法學致力於研究規範的決定性或者約束力,但不等同於規範的實際功效。

Part2・Chapter1 法學的特徵#

法是人類社會的複雜現象#

  • 「人類的」意味著不是「自然現象」,「複雜的」意味著從多角度、以多種方式來觀察法的情況是可能的。
  • 根據觀察角度和方法的不同,產生法哲學、法理學、法社會學、法史學、法教義學(法學)的分野。

法是人類賴以確立、權衡彼此間行為舉止的規則的總和#

  • 法是所有高度發達的社會形態的一項先決條件,因為它可以預防爭端或者以和平方式解決已發爭端。

法學是法律人研究法律的方法#

  • 法學家區別於法社會學家、法史學家的特徵,在於其運用法學(法教義學)的方法觀察法律,而不是社會學或者歷史學方法。
  • 法學致力於研究規範的決定性或者約束力(應然),但不等同於規範的實際功效(實然)。

法學以實在法為工作前提,但同時可以對其批評#

  • 如果法學不想演變成一種以自然法、歷史哲學或者社會哲學為基礎的社會理論,而想保持其法學本色的話,它就必須假定現行法秩序總體上是合理的。

  • 法學在原則上只針對當時特定的法秩序,即立足於某個「實在法」框架之中。但其通過研究該實在法底層法律思想和評價基準,與個別規範保持距離,從而獲得「內在性」的批評依據,可以對現行法的規範、問題解決方案採取批評的立場。(這種批評並非源自現存法秩序之外的倫理規範)

法政治是法學的正當研究領域#

  • 法學對於現行規範的批評經常會指出其缺陷所在,激發出改進的建議並指明改善的方向;此外,法政治要將已經獲得的目標觀念轉化為可適用的規範,還需要首先借助於法學。
  • 即使是在進行「法政治的」論證時,法學仍應當恪守其界限,即必須以現行法秩序的基本原則為導向,盡心竭力地對個別規定或決定的正義內涵進行審查。
  • 法學關心的不僅是明確性和法的安定性,還致力於在細節上逐步落實「更多的正義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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